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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工作

关于开展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1

根据《浙江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的规定,高校须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由于公司在新一轮岗位聘任的实施中人员流动面较广,导致资产的存放场所和使用人员等发生较大变化,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实现资产帐实相符,现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具体清查方案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学校资产,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目前的资产状况,提高资产信息的准确率;全面清查核实学校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在资产清查中听取师生员工对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设,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二、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以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资产使用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进行自查。各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操作,教职员工清查本人资产,并配合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进行沟通和衔接。资产复查和清查结果处理由资产管理处实施。
原后勤服务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名下资产同期进行资产清查,帐实核对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归属的重新分配。
(二)资产清查时间。从2013年10月开始,预计用3个月左右时间完成,全部工作于2014年1月上旬结束。
(三)清查对象和要求:本次清查范围为各部门、单位所管理的所有设备、家具和房屋类资产。设备类、家具类资产要求与系统信息帐实相符,房屋类资产要求核实房屋地址、使用人、面积及功能等对应信息。
(四)资产清查工作阶段及方法。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时间从2013年10月中旬到2013年11月中旬。主要由各单位部门自行清查,清查内容为:
(1)核查因岗位聘任发生的设备和家具类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的变动,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变动操作;
(2)自行核实设备和家具类资产账实一致,条形码粘贴完整,上报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见附件1);
(3)部门、单位目前核拨使用和借用的房产基本情况,包括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填报实际使用房屋类资产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2.复查阶段,时间从2013年11月中旬到2013年12月中旬。复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开展。复查内容为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账面信息与各部门资产实物的符合程度,以及房屋类资产相关信息。
各部门单位在完成自查后,资产管理处安排人员到各部门各单位上门复查。具体复查时间由资产管理处制定,各部门、各单位也可根据自查情况提前提出复查申请。
3.调整阶段,时间从2013年12月中旬到2014年1月上旬。
根据在自查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设备类和家具类盘盈资产及时调整入库,盘亏资产要追查原因,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依据学校办公用房核拨的基本标准,综合各部门单位三年的人员引进数量和其他新增功能因素,适当考虑各学院楼结构的差异因素,对用房总面积进行重新核准。
三、资产清查结果的应用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提交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对盘亏等问题处理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处理结果向各部门分管资产工作领导通报。资产清查的过程和结果将作为资产管理工作2013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底不再另行组织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资产管理处
2013-10-9
附件1:设备和家具类资产盘盈盘亏情况
附件2:实际使用房屋类资产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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